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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写的专利要驳回,有研发的专利要授权?
阅读:115  更新时间:2025-06-07
 

     这种“编写的专利一定要驳回,有研发的专利一定要授权”的论调,正在悄然流行,却是一种极具误导性甚至危险的观点。

     让我们回归本源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开宗明义: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,应当具备新颖性、创造性和实用性。专利法保护的客体,是具体、清晰、完整的技术方案本身,而非这个方案是如何诞生的(是“编写”出来的,还是实验室里“研发”出来的)。

     法律依据何在? 翻开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,没有任何条款要求申请人必须提交研发过程的详细记录、实验数据或投入成本证明作为授权前提。审查员的职责,是依据权利要求书、说明书等申请文件,检索现有技术,判断申请方案是否满足“三性”要求。

     “研发”不等于“创新”:巨大的研发投入可能产出颠覆性技术,也可能仅仅是对现有技术的微小改进,甚至重复了他人早已公开的方案。研发投入是成本,是努力,但它本身不能自动赋予技术方案以专利法所要求的创造性高度。

     “编写”不等于“虚假”,专利文件本身就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法律技术文书。优秀的“编写”(即专利撰写),是将创新技术准确、清晰、且获得尽可能宽且稳定保护范围地表达出来的过程。技术方案本身的创新价值才是核心,表达方式是服务于这个核心的工具。一个极具创造性的发明,可能源于一个灵感火花,并通过严谨的“编写”固化为优秀的专利申请。反之,一个平庸甚至抄袭的方案,即使投入巨资研发,也难以通过“编写”变得真正有创造性。

      专利制度的基石,是对创新技术方案的排他性保护,而非对企业研发投入的“补贴”或“奖励”。混淆“过程”与“方案”,是对专利制度根本目的的偏离。

      这种论调看似包含了对“垃圾专利”和“真创新”的关注,实则包含了两大核心谬误:一是将严谨、专业的专利撰写工作污名化。许多有价值的创新,正是通过优秀的专利代理人“编写”才得以清晰、有力地呈现并获得保护。因“写得好”而被怀疑、被驳回,是对创新者权益的侵害。二是忽视了专利本质,专利是法律文件,其核心在于披露的技术内容是否满足授权条件,而非其诞生过程是否“看起来艰苦卓绝”。审查员不是侦探,没有义务也无有效手段去核查每一件申请背后的“研发故事”。

      如果“编写”成为负面标签,可能导致申请人刻意追求“原始”、“粗糙”的文本以显得“真实”,反而损害了专利文件的清晰度和法律确定性,为后续侵权纠纷埋下隐患。 可能源于对部分“编造”或“抄袭”专利(这确实存在且应打击)的厌恶,以及对专利撰写专业性的误解。

     “有研发=有价值=应授权”? 为那些投入巨大但创新性不足(甚至是“烧钱式内卷”或“重复造轮子”)的技术方案大开绿灯,导致授权专利质量下降,专利库臃肿。这恰恰是当前专利制度着力要解决的问题之一。

      大量低质专利充斥市场,形成“灌木丛专利”,增加了创新者检索、规避和确权的成本,抬高了创新门槛,形成“劣币驱逐良币”效应。 将专利授权与研发投入绑定,实质上为资金雄厚的大企业提供了不公平优势。中小企业或个体发明人的优秀创意,可能仅仅因为“研发投入证明不足”而被拒之门外,无论其技术本身多么出色。这严重违背了专利制度鼓励“人人创新”的初衷。可能诱使申请人夸大甚至编造研发投入数据,将审查焦点从技术实质转移到难以核实的经济活动上,为寻租和欺诈行为提供空间。 可能源于对创新艰辛的同情,以及对大企业、大投入的盲目信任,混淆了投入与产出(创新性)的关系。破除这种奇怪论调,关键在于让专利审查的焦点回归其应有的轨道,审查员应坚守“三性”标准, 新颖性、创造性、实用性是唯一的、不可动摇的标尺。审查的核心精力应放在检索对比文件、分析技术特征、判断创新高度上。“方案说了什么”远比“方案怎么来的”重要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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